北京烟花禁改限明日最后定音 燃放时间成为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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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0:36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张润东报道 昨天,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本周五下午,这次会议将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表决稿)》进行表决。 幼儿园和敬老院禁放爆竹
综合委员、代表和市民的意见,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地点新增加了两处:幼儿园、敬老院。 禁放和禁止在周边销售烟花爆竹地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汽油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同时,草案修改稿还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燃放时间成关注焦点 从北京实际看,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比较集中的时段,主要是在除夕夜,为了减轻因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休息的影响,也考虑到执法成本,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应当进行限制;同时对重大庆典活动应当予以限制。 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这条在草案修改稿中修改为: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23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3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个人燃放最高罚500元 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市民的意见,在修改稿中建议:“有违法燃放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