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烟花爆竹禁改限草案二审 允许除夕通宵燃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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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0:45 竞报 | |||||||||
本报讯 (记者 白强)昨天上午,烟花爆竹“禁改限”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进行二审。与一审相比,新草案修改稿中,共有8处进行了修改: 一是法规的名称由管理条例改为管理规定; 二是明确了公安机关为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
三是法规中增加一条:“市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燃放。” 四是禁止燃放地点增加幼儿园、养老院两处; 五是燃放时间划分了具体时段,草案修改稿充分吸取听证会陈述人的意愿,将限放区放炮时间定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23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3时。其他时间,个人婚丧嫁娶不能燃放鞭炮。 六是在烟花爆竹的销售环节上,更加严格管理,修改稿中规定,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办法,对烟花爆竹实行专营涉及烟花爆竹采购、储存、批发、包装标识以及销售网点布建等内容予以细化。 为便于市民监督和识别,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规定:“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七是每年因燃放鞭炮造成的伤亡事故中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比例很高,修改稿增加一款: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是草案规定,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3万,对个人最高处罚200元。有委员和市民提出处罚力度偏低,修改稿建议对违法燃放或存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处罚最高限度提高到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