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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专家”将组队助职工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1:27 新京报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施行后,合同双方均不得拒绝或拖延集体协商要求

  本报讯(记者郭晓军)11月1日起,《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北京市范围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将可派出职工协商代表或委托专业人士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17项内容与企业协商谈判,订立为期3年的集体合同,以维护职工整体的合法权益。

  协商代表可由职工民主推荐

  根据《条例》规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在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时,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这是北京市条例的一大突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李长保表示,这是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对等的规定,是平等协商原则的具体体现。

  《条例》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由于目前职工普遍谈判水平偏低,”李长保称,《条例》规定,双方可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

  北京市企业联合会会长刘克信表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北京市企业联合会三方已达成共识,把改制企业、非公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全市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重点。

   专业队伍将包括专家和学者

  昨天下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企业联合会举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新闻发布会。北京市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开泰表示,为了提高职工协商代表的谈判水平,市总工会将组建一支专业谈判队伍,以解决目前集体合同质量不高、内容空泛的问题。

  张开泰表示,这支专业谈判队伍将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工会主管集体合同的人员和企业的协商代表;二是协商谈判的指导员队伍。

  在集体合同当中,工资报酬是最受关注的,张开泰称,目前将首先组建一批工资方面的专业指导员队伍,以协助职工协商代表提高谈判水平。这批专业指导员应掌握专业协商谈判法规、政策知识并具有谈判能力,人员主要将来自专家、学者和中介组织,如经济法、民法、劳动法以及劳动成本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此外,在集体合同协商实践过程中的优秀职工代表,也将成为专业谈判队伍的成员。

  ■链接

   集体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表示,目前社会上对集体合同制度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行。

  一、认为集体合同可有可无,有劳动合同就可以了。

  郭克利认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仅有劳动合同还不能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二、认为集体合同就只保护劳动者权益。郭克利称,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目的在于调整劳动关系,企业利益也会得到合理维护,是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的双赢机制。

  三、认为签订集体合同会干预企业用工、分配自主权。郭克利认为,用工和分配是职工最关心、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通过协商取得共识,可防止企业用工、分配行为的随意性。

  四、认为签订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的事情。郭克利认为,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机制,既然是劳动关系,就不是一方的事。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整劳动关系机制需要政府、工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本报记者 郭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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