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烟花禁改限草案修改稿变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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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2:06 京华时报 | |||||||||||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引(左)被记者“围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二审,二审稿对原草案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中,对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200元增至500元。 修改一 罚款上限大幅提高 【修改内容】关于个人的处罚改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而原草案规定为“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解读】修改参考了公众认为处罚力度偏低的意见,同时考虑了执法可操作性。 修改二 幼儿园敬老院禁放 【修改内容】禁放地增加了幼儿园、敬老院,并规定设置禁放标志。 【解读】在原草案审议中,公众就禁放地提出五点建议,法制委员会综合这些意见做了上述修改。 修改三 婚丧嫁娶无望放炮 【修改内容】对原草案“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增加了“国家和本市”的明确限定。 【解读】原草案含义不清,缺少限定。同时,婚丧嫁娶只是个人行为,故应排除在重大庆典之外。 修改四 烟花品种必须明示 【修改内容】增加有关部门确定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并予以公布的内容。 【解读】公众针对原草案提出,应当严禁不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并便于市民选择和辨别。法制委员会为此增加了这一内容。 修改五 缩减一天限制时长 【修改内容】限放时间修改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23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3时可以燃放”。原规定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可燃放。 【解读】做出上述修改是基于公众关于缩短燃放时间的建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减轻燃放爆竹对他人的影响,也考虑到执法成本,应当限制燃放时间。 ■审议焦点 23时后禁放遭委员质疑 昨天,委员们对修改草案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争论焦点还是集中在燃放时间上。 有委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将限制时间定为23时,有违民俗。中国传统民俗特别是除夕、破五和十五都是24时,强制规定23时之后禁放必然会导致大量违法现象。申丹等委员还提出,可以从除夕到初五以及正月十五当天放开,不受时间限制,从初六到正月十四禁放。这样既尊重民俗,也节约执法成本。 ■权威对话 限时燃放将增执法难度 针对草案修改稿,记者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引。 记者:今天很多委员对燃放时间提出修改意见,这些意见会不会在表决稿中有所体现? 张引:这里主要是可行性的问题,还有其他一些因素,我们会通盘考虑。 记者:修改稿新增的限时燃放会否加大执法难度? 张引:最初的草案是除夕到正月十六的任何时间,16天完全放开,执法较为容易。现在规定了7时到23时这样的具体时间,这就加大了执法难度。 记者:也有委员对法规的可操作性表示担忧,你怎样看? 张引:法规的修改只是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能不能落实还要看宣传、执法以及市民对法规的认同和遵守。 记者:目前来看,委员的争议还存在,该法规会否三审? 张引:绝大多数委员和代表同意修改,三审可能性不大。 记者:有人提出该法规应该有试行期,然后再最后确定,以往有没有这样的先例?这个建议会不会被采纳? 张引:试行、暂行一般不采取,因为法规立出来就要实施。试行往往是政府的一些文件和办法。但作为社会管理制度试行的话就不是很严肃。委员建议的核心是要看法规的实际效果,有问题及时修改,我觉得那属于改法的问题,当然也不能朝令夕改。 ■其他审议事项 特许经营权下放至区县 昨天,《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条例规定,区县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也可以提出、确定特许经营项目。 大型活动首增保险内容 昨天,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其中增加了“大型活动主办方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建配套不再开发商包干 昨天,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情况报告。报告中提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已草拟完毕,规定公益性配套设施采取多种投资渠道进行建设,改变以往由开发商包干的办法。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郭爱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