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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审计长对话中国审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3:45 山西日报

  近年来,审计署加大了对中央部门的审计力度,揭露了一些部门在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国引起了较大反响。利用亚洲审计组织第35次理事会在昆明举办之机,记者专门采访了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以及来自日本、巴基斯坦、印度和菲律宾等国审计机关的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有关中国审计热点话题进行了探讨。

  审计报告需要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吗?

  背景:从2003年起,审计署已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了10期审计结果公告。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审计结果在报送审计机关前,均征求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日本会计检查院院长森下申昭:在日本,会计检查院关于国家财政决算的审计报告,不仅会由首相转呈议会,同时也向社会及被审计单位公布。但与中国不同的是,所有审计报告无须被审计单位认可。

  李金华:向被审计单位征求他们对审计结果的意见,我认为是必要的。首先,在中国,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平等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不同意见有权提出申诉。其次,被审计单位一旦对审计结果“认账”,将为下一步的整改打下良好基础,使整改成为被审计单位的自觉行为。

  谁来掀起“问责风暴”?

  背景:对比近两年的审计报告,许多问题属于屡审屡犯。不仅如此,一些被审计部门对于审计出来的问题整改不力。“审计风暴”之后,人们更加关心的是,审计署能否掀起“问责风暴”。

  印度主计审计长公署主计审计长维·卡乌: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在印度,主计审计长公署各下属机构负责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出来的问题由公署汇总后提交议会和各有关部门。至此,审计机关就完成了它的法定使命。

  李金华:审计报告公布后,许多群众要求被审计单位尽快整改,要求对有关负责人进行处分,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要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整改、处罚等全部工作,从法律上讲审计机关没有这个权力。目前,国外审计机关大多拥有审计权,却很少拥有处罚权。我们的职责是,通过审计发现问题后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据新华社昆明9月7日电)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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