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一枝黄花”行政诉讼案昨日开庭(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5:0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此外,该院行政庭还专程请来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和审判长共同审理此案件。 昨日上午9时10分,法庭审理准时开始。原被告双方就三大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 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两组4个证据,以证明今年4月21日三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强制性行政决定,即要求原告必须在5月前自行铲除所种植的“一枝黄花”。 这两组证据分别是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小刘村村委会7月中旬向原告出具的“省、市、区相关部门强令铲除‘黄莺’”、原告种植的“黄莺”面积和株数等证据;另外一组证据是包括《大河报》在内的相关媒体报道。 被告代理律师对以上证据表示质疑。这位律师出示了4组证据,以证明当天三被告“没有对原告作出任何强制性行政行为,包括口头命令”,“只是应陈红亮的要求,去现场对其所种植的植物进行了检测,并当场认定是‘加拿大一枝黄花’”。至于原告将“一枝黄花”大部分铲除的行为,被告律师认为“这是经被告及随行植物学专家鉴定后,原告自己认识到错误后自行铲除的”。 被告出示的证据包括十八里河镇小刘村村委会在8月26日为其出具的证言(证言显示,村委会为陈红亮出具的证据是应陈红亮的请求作出,而并不知道具体情况,先前的证言只是证明原告种植“黄莺”的种植面积和株数)、被告接到陈红亮主动要求管城区农经委鉴定的电话记录等。10时35分,原、被告的证人出庭作证。首先出庭的证人是被告方证人、现任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小刘村村委会委员、负责保管村里公章的会计刘国勤。他向法庭证明,7月份为原告出具的证据是“应陈红亮之托”,不是客观真实的情况反映。第二位和第三位证人是原告的邻居,他们向法院证明“当天(指4月21日)听到管城区农经委一位姓乔的科长说‘如果不铲除,就罚款1000~1万元’”。 争议焦点之二:此”黄花”是不是彼”黄花”? 在就自己种植的“一枝黄花”是不是明令禁止的“加拿大一枝黄花”进行辩论时,陈红亮首先向法庭出示了中国科学院昆明研究所标本馆5月23日作出的鉴定报告。该报告称“样本植物(陈红亮采集供鉴定的‘一枝黄花’)是原产地在中国的‘一枝黄花’”,并不是“加拿大一枝黄花”,没有生物危害性。 针对此报告,被告代理律师认为:首先,标本馆不应具有鉴定物种的资格;其次,报告中没有鉴定人签名,其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的关联性值得怀疑;第三,原告采集样本去昆明鉴定的行为,没有经过被告同意,是单方面的送鉴行为,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律师还向法庭出具了河南省植物学会为被告作出的鉴定报告,该报告称:“样本植物(指陈红亮和被告共同采集的标本)属于‘加拿大一枝黄花’。”记者注意到,该报告作出的日期是6月7日。而报告显示原被告共同采集“一枝黄花”的日期是4月20日。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4月份采集标本,6月份出结果,为何4月20日被告就作出了强令原告必须铲除的决定呢?很显然,被告是在没有经过认真取证之前就下达了错误行政决定……所以说被告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原告代理律师还认为,被告仅凭一位专家的目测,就作出行政决定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河南省植物学会仅仅是一个社会团体、一个民间机构,根本不具备鉴定物种的资格,其鉴定报告也不应具有司法效力”。 争议焦点之三:原告种植”一枝黄花”的面积和株数 原告种植“一枝黄花”的面积和株数本不应成为争议焦点,但由于小刘村村委会在40天内向原、被告出具了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证言,并且都涉及了此问题,所以审判长还是将此归纳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被告方认为,作为证人的刘国勤从没有认真细致地专门为原告统计过“一枝黄花”的数目,其有关种植数字不准确、不可信。 原告则就这个问题提供了多份证据以证明自己所种植的“一枝黄花”是66万株。4月21日,由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40多万株被铲除了再加上被告禁止原告销售造成的损失等,原告共损失约161642元。 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庭上,原告方还专门计算了40多万株“一枝黄花”被损坏的经济损失。 针对原告所称的各种损失,被告代理律师回应说:“这些证据和损失与本案无关。” 人大代表 法律应给出公正的说法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几名参加当天庭审的管城区人大代表。这5名人大代表都认为,法律应该给一个公正的说法。 一名姓刘的人大代表认为,别说政府什么决定了,就是一群穿制服的人跑到你家“给你讲道理”,你敢不听吗?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大代表认为:“我一直在关注《大河报》对此的报道。要想断定这种‘一枝黄花’是不是‘加拿大一枝黄花’,政府只需要掏两万元钱就可以用DNA技术检测出来,但为什么两万元就‘卡’住了这些职能部门了呢?如果早做检测,哪还会有今天的诉讼?因为两万元而站在被告席上,是对政府形象的影响,而这个影响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链接 2004年12月21日,本报A18版刊登《“杀手”疯狂河南严阻一枝花》一文。该报道引用江苏南京植物学家的话,预测“‘一枝黄花’两年内到达河南是不容置疑的”。 2005年4月中旬,本报根据省农业厅的调查,独家报道了郑州市出现大量“一枝黄花”的消息。随后,全省展开了大规模的剿杀“黄莺”的行动。 2005年4月20日,本报A2版以《郑州市惊现大棚“黄莺”》为题,报道了管城区十八里河镇高效农业示范园内,花农陈红亮种植了60余万株“黄莺”的消息。 2005年4月23日本报A5版以《“黄莺”是如何“挺进”中原的?》为题报道了陈红亮是如何将原产云南的“黄莺”引入郑州种植的过程。 2005年7月6日本报A12版以《铲除“一枝黄花”遭遇学术“翻案”》为题独家报道了花农陈红亮欲起诉有关部门的消息。 2005年7月20日,管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陈红亮状告省、市、区林业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 记者赵珊潘国平 本报讯“我的‘一枝黄花’原产中国,不是加拿大,它不是有害植物。”法庭上,陈红亮很激动。昨日上午,“一枝黄花”案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开庭。 郑州市二七区农民陈红亮原先种植了10亩“一枝黄花”。今年4月21日,几名执法人员带上一位植物学专家,来到陈的花卉种植地,在专家对“一枝黄花”进行现场目测后,认定其是“加拿大一枝黄花”(又称“黄莺”)。随后,陈的40多万株“一枝黄花”被铲除,剩余的也不能再销售。 今年5月底,陈红亮到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对自己种的“一枝黄花”进行鉴定。鉴定书认为,陈所种的“一枝黄花”原产中国,不是“加拿大一枝黄花”,两者有根本区别。7月27日,陈将三被告: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郑州市林业工作总站、郑州市管城区农业经济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命令铲除原告所种植“一枝黄花”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1642元。 当日,原告陈红亮及其两名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而三被告未出席庭审,由一名代理律师统一进行答辩。庭审3个多小时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记者朱顺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