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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监管分离实施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5:13 东北新闻网

  北京市药监局透露,明年起,北京逐步在一些大型药品生产企业中试推行药品召回制度。据悉,这将是中国药品业界的首次尝试。

  (《北京娱乐信报》9月7日报道)

  据了解,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提出了我国要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即药品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药监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按理说,相关部门掌握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就有了对该药品是否实行“召回”起决定作用的依据。可遗憾的是,由于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部门属于药监局管理,而医院的主管部门是卫生部门,以至于中国的药品召回制千呼万唤始不出!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北京市药监局所推广的药品召回制度从本质上来看是厂家自愿式的召回制,更多是企业自主行为。退一步说就是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国外的药品召回制度,主要分为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其中,自愿召回由药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实施;强制召回则由政府相关部门实行,是企业自愿召回的补充,其实施主要通过司法和行政两种方式。由此可见单一依靠药品生产企业自发的药品召回方式是不足以健全药品召回制度的!

  要知道,药品“召回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在建立完备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基础上,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才有可能发现并将其生产投放市场的“不良反应”药品自主召回,同时建立政府强制召回制度作为补充方能万无一失!

  栖木雨(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编辑: 牛鑫](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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