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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消费者投诉:建行代收煤气费加收年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7:23 黑龙江日报

  哈尔滨市市民葛先生、朱先生于2002年在建设银行办理了燃气储蓄卡,在办卡的时候,建行工作人员明确地说:燃气储蓄卡和活期存折一样,不收取任何费用。然而,在今年5月和8月,葛先生和朱先生分别到建设银行交煤气费时被告之,每卡加收10元年服务费。用户提出退卡,但是,银行方面却说,即使这样也要收取2004和2005年的服务费。对于这个答复,消费者非常气愤,投诉到消协,要求退还被扣掉的20元年费并进行道歉。

  据了解,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具备透支功能的为信用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的为借记卡,哈尔滨市煤气公司为煤气用户在建设银行办的煤气储蓄卡是借记卡的一种。2004年12月21日,建设银行对借记卡收取年服务费,对煤气用户的煤气储蓄卡也收取服务费。

  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对此展开调查。调查发现,哈尔滨市煤气公司于2002年开始委托省建设银行代收煤气费,双方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由建设银行各分理处代收煤气费,收费过程中需要的成本制作费用由银行方面负责。

  省建设银行受市煤气公司委托代收煤气费最初完全是免费的。2004年12月21日,省建设银行依据国家总行有关文件要求开始对建设银行发放的借记卡全面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年10元人民币。2004年12月20日,建设银行在各自营业场所发布了关于收取借记卡管理费的公告,告之不接受收费服务的消费者要在12月21日前办理退卡手续,否则视为默示接受服务。

  建设银行的答复不能令人满意。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建设银行向煤气费用户收取年管理费的做法欠妥当。一是代收费成本不应该转嫁给消费者。二是消费者在不知道银行变更服务内容的前提下无法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默示。三是即使把消费者强行纳入银行代收费行为的法律当事人的关系中,建设银行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的做法也有待商榷。《合同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建设银行和市煤气公司双方已经协商一致,那就必须明确告之在建设银行交纳煤气费的所有消费者的责任,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责告之义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银行在营业场所贴收费公告的做法,并不能保证所有接受建设银行服务的消费者知悉,不具备《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定条件。

  由此,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公开点评,认为建行的做法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应予纠正。(黑龙江日报)

  作者: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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