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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告学校索退7万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7:58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张力)本想捡个便宜,节约7万多元,就让孩子圆出国留学梦———不料学校根本不具备办学资格,而未能按约定将孩子送出国门留学。在多次要求学校退还全部学费未果的情况下,家长和学校对簿公堂,要求返还7万多元学费。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败诉,学校不服,提起上诉。昨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教育合同纠纷案。

  2003年7月30日,重庆某中学国际部在媒体上登出广告,开办赴加留学预科班。广告上
称,预科班将招收具有高中学历或已完成高二学习的学生,学生可在预科班完成留学加拿大本科前的一年预科课程,同时,在该预科班就读要比在国外预科班就读便宜7万多元。

  面对如此优惠的条件,一心想将孩子送出国的刘女士将儿子张扬(化名)送到了该预科班,并和学校签订了《入学协议》。协议上约定,刘女士向学校支付学费和综合配套服务费共计74000元;学校承诺张扬在通过预科毕业考试合格后,将获得加拿大安大略省高中文凭,学校还保证张扬将获得加拿大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若以上有一项未能实现,学校将全额退还刘女士所交费用。

  2003年8月,张扬进入预科班学习。在学习过程中,授课的外籍老师告知张扬及其他同学,这所学校不具备办预科班资格,即使他们完成学业也无法赴加留学。于是,刘女士遂与学校协商退还全部学费,协商未果,遂将学校告上法院。

  渝中区法院一审认为,该学校的国际部只具备接收来华留学生和外籍人士子女就读的资格,而不具备开办留学预科班的资格,故刘女士与学校签订的《入学协议》无效,学校应返还刘女士交纳的74000元。

  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学校认为,学校与刘女士的《入学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虽学校未取得办班资格,但这只是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因此,该《入学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此外,张扬在预科班学习期间,学校支付了教师工资等的教育费用,故刘女士应对学校的合理支出予以补偿。而刘女士及其律师则请求法院维持原判。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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