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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房屋不属于补办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8:20 每日新报

  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在 2002年12月31日前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房屋,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的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房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造的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房屋;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办理转移登记的已登记房屋。

  由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是 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而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房屋。因此,有一部分房屋不属于补办登记范围,这部分房屋包括:

  1、不能提供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 2、房屋权属有纠纷的; 3、受理补登申请后,公告期间提出异议的;4、房屋有查封的;5、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同时,由于房屋权属补登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因此,拟采用分步实施的方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年 9月1日至 2006年 6月31日,集中解决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
商品房
、房改房、
集资建房
的住宅初始登记和住宅购房人补办登记问题;第二阶段2006年 7月 1日至2006年 12月 31日,集中解决非住宅房屋的登记和自建自用房屋的初始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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