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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务员法:聘任制书记员亮相法院新职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9:06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杨悦新 见习记者 袁定波) 见到李莹(化名)的时候,她正穿梭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个庭室,忙着给法官传送文件。今年7月刚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她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了聘任制合同,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聘任制书记员,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录用制公务员向聘任制公务员转轨改革的第一个尝试者。

  对公务员实行聘任制,此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过一些研
究,全国法院系统是第一个在国家机关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试行单位。

  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人民法院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符合该条规定的要求。事实上,早在2003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已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副处长陈海光介绍说,近两年来,全国许多法院依据这一办法已经开始试行书记员的聘任制,但由于存在人员编制、福利保险等“配套措施”不完备等制约因素,一些法院试行的聘任制书记员还不是十分规范。但这些尝试为公务员法有关聘任制的规定起到了试验田的作用,是人民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重要步骤,也为打破公务员以往“铁饭碗”观念、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体制提供了理念上的支持和实践上的探索。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聘任制书记员有三个特点:一是在国家正式行政编制内聘用,使聘用经费得以保障;二是聘用期间实行合同制管理;三是聘用制书记员要经过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受聘期间享受公务员的有关待遇。

  李莹说,她就是先通过了2004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再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复试、面试、体检和政审后,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了聘任合同。

  可以晋升到处长职级

  对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权利义务乃至未来的发展方向,李莹心中十分清楚。

  她说,书记员由于岗位的特殊性和专门性,实行聘任制,书记员不再向法官发展,实现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专门化。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是符合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

  “我们的合同是三年一签,实行合同制管理也即打破了公务员的‘铁饭碗’,但由于合同制权利义务规定的比较明确,灵活性更强,聘任制使书记员这一职位的入口和出口都是开放的。能进能出反而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李莹一脸的灿烂。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位聘任制书记员,李莹认为自己应该尽可能的做好本职工作。聘任制书记员不再和以前的录用制书记员那样走书记员到法官的道路,但可以在这一职务内晋升到处长职级,大有发展前途。公务员法的出台,特别是专章规定了聘任制,为他们的权益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当务之急是制度衔接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从事法院人员管理的专门人员,陈海光对公务员聘任制有着十分独到的认识。

  陈海光认为,公务员法有关聘任制公务员的入口、管理制度、出口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大的框架已经成型,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聘任制制度,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是我国干部人事体制改革成果的经验总结,也为我国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聘任制书记员的实践,他认为现行公务员法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使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首先,当务之急是赶紧出台另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补全接口”。尤其是有关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主管部门规定。这个协议工资如何确定,就必须要有有关主管部门于近期制定具体方案,否则,这一规定始终是无法从纸面落实到实处。

  其次,应注重实现聘任制公务员人员流动过程中的制度衔接。由于聘任制具有短期性,那么在聘任制公务员从一部门调到另一部门时,其公务员身份是否还予以保留,公务员在聘任期间内能否调动,能否不参加公务员考试而作为公务员身份参加其他职位竞争,而其在工作调动后工龄又如何计算等,这些都是公务员法还没有明确规定的。

  什么是聘任制?

  公务员法首次明确了机关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另一种形式,对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起到了重要作用。聘任制主要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辅助性职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和勤杂事务等方面职位。

  后记:

  初听有个公务员朋友谈起,他们签订了用工合同,我当时的第一反应是:你不是公务员吗,怎么也签合同啊?那你还是不是公务员啊?

  带着这些疑问和困惑,记者开始了聘任制公务员采访历程。由于聘任制公务员是我国人事体制改革的新生事物,在公务员法未进行明确规定前,各政府部门都只是在很小范围内谨慎前行。在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试行办法时,记者感到的是欣慰!毕竟有人走在了我国干部人事体制改革的前端,并以成熟的经验在不断的推动着改革的前行。

  新出台的公务员法在我国固有的公务员任用制度下,增加专章规定了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建立了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充分体现了我国深化干部人事体制改革的决心。作为聘任制公务员,他们对新事物积极应对的态度让记者十分感动;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变压力为动力的精神让记者看到了公务员法施行的美好前景。改革已经开始,法制先行,聘任制公务员有了公务员法为依据,我们应该更加坚定改革的目标,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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