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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公布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9:11 首都之窗

  市建委9月8日公布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办法,业委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征求意见稿指出,业委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1999年1月1日前,凡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须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直至每平方米累计金额达到
36元为止,此前业主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余额,或按其他方式归集的维修资金余额,可冲抵维修资金应交纳数额。业主应将资金交到业委会开户银行账户,存入业主明细户内。

  征求意见稿从9月8日开始在北京建设网()公示一个月,市民可通过传真64409557或发邮件的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洪燕杰)(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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