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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农房 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9:2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城里人在乡下买房,住了几年后,法院判决双方的交易违法,要求卖房一方退回已收的房款。不久,卖房者又将买房者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房屋租金。昨日,成都一区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丁女士是乐至县人。2000年5月,她和成都某区的李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准备买下李乡下的一处两层楼房。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李自愿将这套房屋转让给丁,转让款为3.25万
元。不久,丁搬进该房居住,并将这笔转让款支付给了李。

  两年后,丁女士去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才得知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不能转让,无法取得房屋产权。丁女士遂将李告上法庭,要求李返还房屋转让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属于在宅基地上修建的农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是附着于土地上的。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受让人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案中,受让人丁女士不是该村村民,不具备受让该房屋的资格。因此,丁、李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去年年初,该院判决李返还丁3.25万元房屋转让款。目前,该案已生效。

  然而前不久,李先生又将丁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丁支付几年来的房屋租金共2.3万余元。

  昨日,二人再次对簿公堂。李的代理人承认,由于转让协议无效,李应当返还丁的房屋转让款。但由于丁一直住在该房,丁应当支付房屋租金。丁及代理人在法庭上则称,双方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本不存在租赁关系。庭审中,李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要房屋租金变更为损失费。为此,法庭决定择期再开庭审理。

  本报记者 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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