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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属于“后小康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9:49 金羊网-新快报

  茂名市委书记、茂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周镇宏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标志性要求。“和谐社会”现在已成为中国文字的高频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是具体的、历史的,是分阶段、有层次的,决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和谐社会的建设有不同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更高、时间更长、任
务更重。我们在完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还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长期奋斗。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社会”属“后小康社会”。

  和谐的本质是协调与共享古希腊哲学家、数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和谐”是矛盾双方的“协合”或“和解”,事物之间的和谐关系,可以表现为某种恰当的数的比例关系,比如黄金分割率之类,这个古老的原理也部分适用于现代社会。社会和谐的本质其实就是协调与共享,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好社会发展的各种基本矛盾,包括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之间的各种关系,排除和避免一切不利于和谐的冲突、失调、波动,使各方面共同繁荣协调发展,使一切积极因素都调动起来,使全体人民不分阶层职业、民族区域、男女老少,都能共享社会进步的文明成果。

  公平是和谐的支点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样也需要支点,这个支点就是公平。和谐社会的实现,离不开公平的统摄。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是和谐社会的“新的社会公平观”。不和谐社会中的利益失衡,往往是由于机会及规则公平的现实可能性被居于垄断地位的特权者剥夺,在失去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前提下得到不公平的结果。这种不公平破坏了社会主体以正当方式获取利益最大化的可能,诱发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蔓延、不满情绪的滋长、社会风气的败坏、垄断性分利集团的形成,并引发公众对政府能力与权威的质疑。所以,没有公平“支点”的社会是不可能和谐的。目前议论最多的是分配公平,它是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重要标准,是社会公平基本内涵的最高层次。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在经济生活领域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在社会生活领域把公平放在第一位,应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策略。

  人与自然也有公平问题我们追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良性循环,“新型工业化道路”就是对“先污染,后治理;先开发,后保护”发展模式的摒弃。人与自然的“公平”关系包括四个环节:正确认识自然,合理改造自然,充分利用自然,有效保护自然。正确认识自然是前提,合理改造自然是手段,充分利用自然是目的,有效保护自然是条件,四者缺一不可。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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