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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误羁押300多天 宁夏一青年获国家赔偿2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9:50 大华网-汕头日报

  据新华社银川9月7日电(朱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检察院日前对错误逮捕羁押300多天的毕建学给予国家赔偿2万余元。

  2002年3月10日,毕建学的同事罗某的3.6万元存款被一男子用罗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取走。罗某报案后,中宁县公安局将毕建学列为取款嫌疑人。中宁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毕建学要求重新进行笔迹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否定了银行存折挂失、取款凭
证签名字迹是毕建学所为,验定伪造的身份证影像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身份证相片。至此,检察院指控毕建学犯罪的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检察院因此撤诉,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3年6月16日对毕建学作出不起诉决定。被释放后的毕建学于2003年7月15日到中宁县检察院请求国家赔偿。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赔偿毕建学在羁押期间的误工损失1.5万余元及其他经济损失5547元,两项合计赔偿2.07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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