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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共有设施搞经营收益归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0:20 北京日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刘宇鑫)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税后所得纯收益,应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相关业主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小区公共维修资金低于30%的底线要补充,如何使用这笔钱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过去未建立维修基金的住宅区要按最高每平方米36元的标准补交建立这笔费用……昨天开始,市建委向社会公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2002年开始实行的旧办法相比,此次的新办法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更加符合小区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

  业主成为决策主体

  记者发现,新办法第九条规定,涉及部分楼梯、单元门栋、楼层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由涉及范围内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而按照此前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决策主体是业主大会。目前,全市有近3000个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只有241个,不足10%。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业主根据实际需要使用维修资金。

  资金低于30%要补齐

  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如一幢楼房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业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和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这一规定,把旧办法中10%的维修资金续筹底线提高到了30%,而制定续筹标准和办法的部门由当时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改为现在的业主大会。针对这一改变,市建委小区办王颖科长认为,以往10%的底线偏低,一旦维修资金余额接近该底线,房屋出险时就很难提供有利的保障。

  补交维修金最高每平方米36元

  新办法第十九条是关于补建维修资金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凡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须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直至每平方米累计金额达到36元为止。其中,每平方米36元的上限还是首次提出。市建委官员解释说,一般认为,住宅使用五年后即将进入中修期,而根据计算得出,36元的累计金额正是5年的维修资金补建费用。

  网上登记加强监管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日常工作将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为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管,如果小区有维修需要,申请人可在维修资金管理网站上(www.bjzxwxzj.gov.cn)进行申请。业主也可以通过该网站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的交纳、费用分摊、支用、结息及余额等情况,这样就保证了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公开、透明。据了解,这一措施近期将在东城区、西城区的部分小区中进行试点。

  可用维修资金请“管家”

  新办法还对各种中介机构围绕维修资金使用的代理业务作出规定。业主大会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进行维修资金记账或审计、申请支用资金的维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预决算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费用分摊明细的审核等。“请专业化单位介入,可以保证专款专用,让维修资金真正发挥作用。”市建委工作人员表示,“同时,市建委会定期向社会推荐一些单位。”

  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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