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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0:56 京华时报

  新闻常州城管执法打翻警察

  据《现代快报》9月5日报道,常州勤业派出所民警王志民的妻子李玉芬在市区开了一家副食品店。在该市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中,李玉芬店门口摆的水果鲜花摊被城管收走,而且未出具书面罚单。在城管办公室门口,李玉芬的警察丈夫与刚刚结束执法任务的城管人员发生冲突,王志民被打伤。

  直评城管打警察看点在哪儿

  从网上看,这一则消息的点击量很大,网友的评论也很热烈,吸引大家眼球的原因,倒不是城管队员打人,而是城管队员居然打上了警察。

  就公权力的掌握上,警察享有更大的权力,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等涉及剥夺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都由警察掌握,而城管顶多管管小商小贩。城管打到警察头上,岂不是“太岁头上动土”?

  这一事件从客观上讲,城管确实打了一个有警察身份的人。但从主观上讲,城管并没有打警察的故意,因为他们说了:“当时并不知道堵在大门口的就是王志民和李玉芬夫妻,更不知道王志民是警察。”可以这样说,恰恰是城管队员不知道王志民是警察,所以才放心大胆地开打。

  但问题是,就算王志民是普通公民,其人身、财产权利与警察一样,同等受法律保护,谁给城管队员的胆子任意殴打普通人呢?这从根子上反映了一些城管队员在平时的执法中,作风粗暴。而且,这种暴力执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助长了他们这种风气。

  城管队员执法作风粗暴、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不仅仅体现在打人的事件上。比如他们收走王志民家的水果摊,什么手续都没有,他们是这样解释的:“由于这次是大型执法行动,来不及出具书面罚单,此前,我们在别的地方也扣留了很多摊贩的东西。”如此说来,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可以随意改变,在“小型执法”中办手续,“大型执法”就可以法外用权不办手续。

  其次,对于处理王志民被打的事件,城管的曹大队长准备用国家赋予城管的执法权与王志民作交易。问题是,执法权是国家的,曹大队长有什么权力随意放弃,说不处罚就不处罚呢?正确的做法是,如果应该对王志民家进行处罚就依法处罚,如果要对王志民赔偿也应当依法进行。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9月7日文/杨涛

  求是执法者的暴力冲动令人担忧

  对于这一次暴力冲突,民警的妻子说,是城管执法人员出手在先;城管一方则说民警“脾气很大,先动手”。总之双方都不是“省油的灯”,一言不合,立马拳头相向,一方人多势众,占了便宜;另一方势单力薄,则吃了亏。在这里,暂且不论谁对谁错,考虑到城管、民警都是公共秩序的执法者,同为执法者的双方居然大打出手,双方所表现出来的暴力倾向,更是与公共执法者的身份与职责背道而驰。

  公共执法者的天职是维护社会秩序,同时还掌握着不同程度的合法暴力资源。倘若他们的身上存在着明显的暴力习气,在日常生活中按捺不住暴力冲动,则很难让人相信,他们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审慎地行使手中的合法权力。当然,一名滥用执法权力的公共执法者,对社会秩序所起的作用也只能是“破坏”,而不是“维护”。

  执法者的暴力习气还容易挫伤市民的法律信仰与理性心理。尽管合法暴力为强制性执法所必需,但执法显然不能仅仅凭恃暴力,因为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对社会秩序的遵守,并不是因为有暴力的威慑,而是服从法律、遵守秩序合乎公共利益。

  对执法者存在着暴力倾向的担忧,绝不是杞人忧天。类似事件的一再发生,说明执法者的暴力冲动已不是个别人“教养不足”的问题,而是目前还未能有效防止执法暴力被滥用,它所损害的不只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其对于社会法治建设的破坏更为严重。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对发生在常州的城管打伤民警事件,不能等闲视之。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9月6日文/吴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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