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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长“飞”离公司 劳动仲裁判赔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1:31 南方周末

  □本报记者 苏永通 成功

  当罗家宽要“飞”出厦门航空公司时,遭遇了东家300多万元的索赔。

  11年前,时年31岁的罗家宽从部队转业进入厦航,并于1997年10月升任机长。到今年3月,他已经在厦航 飞行近7000小时。转业前,他是空军一级飞行员,曾驾驶轰炸机十余
年。

  2005年3月1日,厦航收到了罗家宽提交的《工作调离申请书》。罗的一个理由是“身体不适”,希望厦航恢复 他在部队时的团副参谋长的“干部身份”。

  公司否定了他的干部身份和行政调动资格,理由是厦航在1997年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明确了“双方系劳动合 同关系,与干部身份无关”。

  3月22日,罗家宽以厦航长期未按规定支付元旦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为由,正式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函》。 厦航则把罗家宽调整到地面工作,不再让他执行飞行任务。同时,厦航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以《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 证飞行安全的通知》为依据,封存了罗家宽的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

  通知是2004年10月27日民航总局下发的,规定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 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失去这两个档案,意味着罗家宽不可能转会到其他航空公司飞行。

  4月5日,罗家宽向厦门市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厦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归还档案,并要求以月平均工资 35132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法定节日加班费、违约金和其他赔偿等共计135万余元。

  1997年,厦航与罗家宽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自他进入厦航工作直至退休,应为公 司服务28年。如果厦航“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罗家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据罗家宽称,自签订劳动合同以来,多年的元旦加班厦航均不支付加班费,其他法定休假日加班也仅以当日飞行小时 费的一倍计发加班费。按照劳动法规定,法定假日的加班费应不低于日工资的3倍。

  公司针锋相对地提出反诉,认为罗家宽“提前解约”属“违约行为,要赔偿323万余元”,其中包括——支付相当 于其20个月工资的违约金702640元,改装训练、差异训练、复训等培训费1188410元,以及由于其辞职飞行员 空缺等导致的损失1340692元。

  “这种索赔是可以理解的。”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董念清说。飞行员是最昂贵的职业之一——航空公司将一 名普通飞行员培养成机长,最少需要投入200万元及10年时间。民航总局规定,只有完成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 训练、升级训练、差异训练以及定期复训,才能成为机组成员,而这只是培训机长的第一步。在东航飞行员培训基地,开1小 时模拟机的花费高达450美元。如果“转会”现象频发,航空公司会蒙受巨大损失,飞行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

  仲裁庭上,双方在加班费计发的基数上产生了争议。厦航认为,飞行小时费属“绩效奖范畴”,应以技能工资为基数 。如果按照这种计算方式,罗家宽的加班费用已经全部付清了。罗家宽则认为,基数应该包括技能工资、岗位津贴、飞行小时 费等在内。

  7月28日,裁决书下达。在加班工资构成认定问题上,仲裁委援引了劳动部1994年《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说明》,认为“飞行小时费应属绩效奖范畴”,不属于“基数”范畴。并认定罗家宽辞职,属“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 同”,要求其支付厦航120万余元,包括违约金702640元以及培训费503493元。

  原告的代理律师、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对仲裁委依据“劳动部办公室1994年的一个文件”的裁决表示遗憾 :“当时是在计划经济工资体系下,按照计划经济观念和思路来理解工资和加班工资的。而今天的工资概念已经改变,它是劳 动价值的体现,基本工资只是底薪,劳动者的价值难道仅仅是基本工资吗?”

  罗家宽对仲裁结果不服,一纸诉状将厦航告上法庭。9月15日,这起福建省飞行员辞职第一案将在厦门市湖里区人 民法院开庭。

  8月底,本报记者前往厦门航空公司。“一切等法律判决的结果再说,我们不想媒体来关注公司飞行员辞职的事情。 ”该公司公共关系部副主任张惠玲说。另外她反复强调,公司为培养一个飞行员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高额索赔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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