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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1:52 兰州新闻网

  本报讯9月7日,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送审稿)已由省建设厅起草完成,进入审定程序。该《办法》(送审稿)规定,今后,开发商未售出的空房和已购买的闲置房,也得交50%的物业管理费,小区物业公司必须招投标产生,不能由开发商来指定。

  使用面积超标要开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行使业主大会的权力。业主代表会议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按规定公布后,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未书面委托视为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作出约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严禁业主委员会搞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经费

  业主大会筹备期间和首次业主大会的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承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照每年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活动费,具体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小区物业必须经招投标产生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5万平方米,经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用房产权应归全体业主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具备使用功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在物业竣工验收后30日内,无偿移交业主大会,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会所、商业网点、停车场、文体用房及供电、供暖等设施设备,已进入建设项目成本的,所有权归小区业主所有;未进入建设项目成本的,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小区停车场不得转让出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供水、供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单位向业主收取费用的,应当收费到户。物业管理企业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应当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订立代办服务费条款,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物业公用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进行修缮;未进行维护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装修砸墙须得邻居书面同意

  房屋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和公共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

城市规划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并征得相邻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代表的书面同意。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3.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和超荷载的物品;

  4.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空房也得交物业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公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利用公用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纳入维修基金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分摊物业管理费用。分摊比例应当不低于收费标准的5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业主或者使用人、空置物业所有权人未按期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可书面通知,并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证搞物业罚款5至20万元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除依法处罚外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建物业用房最高罚50万元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记者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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