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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马加爵领了奖算不算英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3:1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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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网站上,关于十大见义勇为英雄的评选一直在热烈地进行,擒拿马加爵归案的民工陈贤壮在新华网上的数据是0.29%(得票最高者是为保护62名幼儿园孩子牺牲的河北护士郭钗,是6.07%),处于中游偏下。同时,市民和网友都对此事议论纷纷,大家争论的焦点在于拿走了重奖的见义勇为者还算不算英雄?金钱在这其中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呢?

  质疑:

  陈贤壮算英雄吗?

  据报道,马加爵被捕后,两名负责在他被捕地点打扫卫生的女保洁员曾不无遗憾地说:“没想到他就是公安部通缉的马加爵,白白丢了这几十万元。”陈贤壮曾坦承,自从公安部发布有关马加爵的通缉令后,他始终留意这个信息,但他发现马加爵时脑子里一点都没想到钱,第一反应是要为民除害。

  不少网友对此不以为然,一位名叫“唯一”的网友认为,如果没有那20万元他会那么留意通缉令上逃犯的特征吗?如果没有那20万元,他会那么义无反顾地冒着被伤害的危险去举报吗?所以,给奖励举报者多少钱都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要把他算作见义勇为甚至英雄就显得十分牵强。

  另一名名叫“去留无意”的网友认为,如果社会依靠钱来激励大家举报犯罪嫌疑人,那是这个社会的悲哀,悬赏只能作为辅佐的手段,主要还是要培养公民自觉的惩恶扬善,只有像为保护6名学生牺牲的江苏教师殷雪梅才配得上见义勇为英雄的称号。

  争锋:

  支持:举报得奖也是见义勇为

  三亚友谊街居民符先生说他支持陈贤壮,他认为举报得重奖也是见义勇为,承诺兑现悬赏,才能取信于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有善于发动群众,才能让罪犯无处可逃。

  警察:这是他该争取的荣誉

  记者获悉陈贤壮入围大名单后,6日下午4时赶到三亚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了解情况,马加爵落网就是民工陈贤壮到该派出所举报的。记者见到了抓获马加爵的当天值班干警黄宏志。

  黄宏志警官对陈贤壮入围“全国十大见义勇为英雄”大名单并不感到意外,他认为这是陈贤壮应该争取的荣誉,毕竟是因为他的举报才导致逃犯落网的,他相比其他的市民多了警觉,多了惩除恶人的意识。

  陈贤壮:举报时没考虑到钱

  6日晚上7时,记者电话连线在家中的陈贤壮。他在获悉自己入围“全国十大见义勇为英雄”之后十分高兴。他说,他领取公安部和三亚市奖给他的25万元奖金后,他先是拿出4万元捐助4个受害者家庭的家属,回到老家,他为村里修路捐出了6万元,又拿出3万元支持他正在读大学的弟弟完成学业,盖了一间楼房花了10万多元。

  “在钱和正义之间,我当然是义无反顾地选择正义。”陈贤壮强调。他说其实自己在发现并举报马加爵的时候,丝毫没有考虑这样做会给他的生活带来多大的改变,他只是觉得这是他应该做的事。因为如果每个人都不愿站出来检举坏人,那最终受害的只能是社会和自己。(南早)

  专家:

  “见义有为”应制度化

  湖南师大副教授陈潭:“见义有为”的提法比“见义勇为”科学,同时他认为,见义有为的制度化可以展现道德的持久力,否则光靠伦理的套话、空话,个人的道德显现力只会昙花一现。假如救死扶伤者能够领到一笔误工费、交通费、奖金以及公共组织颁发的奖章,假如对“见义有为”给予政策支持或法律保护,假如对“见义不为者”给予政策处罚或法律惩戒,公共秩序的伦理建构就能经常化、普遍化,仅仅提供信息举报马加爵的摩的司机陈贤壮就会激发更多的公民理直气壮地去拿政府的饷金!

  评论:

  见义勇为定义亟需法律明确界定

  陈贤壮举报马加爵算不算见义勇为?当这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时,见义勇为价值观正面临着一场考验。笔者以为,人们之所以会质疑陈贤壮举报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主要缘于公众个体对见义勇为定义的不同理解,以及对见义勇为与金钱奖励划等号的认同差异。而这两者又分别对应着两点法律滞后。

  首先,什么是见义勇为?对此,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一些地方表彰见义勇为相关条例里,一般被界定为: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正是在类似“不顾个人安危”等条款的诱导下,一些人普遍怀有这样的想法:不流血搏斗,或者不负伤住院,乃至于不英勇牺牲,就不算见义勇为。显然,按照这种陈旧观念来套,陈贤壮仅仅只是举报了一下而已,怎能算见义勇为呢?

  可是,在《现代汉语词典》里,见义勇为却被解释为:“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从这个解释里,我们不难发现,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在“利人”的同时一定必须“损己”。照此来论,把陈贤壮的举报行为算作见义勇为一点问题都没有。山西省有关条例更是明确将“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或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纳入了见义勇为范畴。

  其次,见义勇为者获得金钱奖励会否有损甚至抵消“义”的价值?如果拿传统的“做好事不留名”等“为义原则”,对比已经获得25万元奖励的陈贤壮之举报行为,人们质疑陈贤壮,显然再好理解不过。而我恰恰以为,见义勇为者原本就应该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奖励。

  目前的现实是:一方面,许多缺少社会关怀甚至流血又流泪的见义勇为者,陷入“我为人人却无人为我”的艰难境地,使得见义勇为精神越来越少传承者;另一方面,大家对少数获得金钱奖励的见义勇为者缺乏认同,甚至横加指责其为“见钱勇为”,“众口铄金、积销毁骨”的压力,使得见义勇为精神在社会中更加稀薄。如果要解决这一对矛盾,大力发扬见义勇为精神,政府和社会就必须勇于承担起“扬善责任”。加紧在法律上界定见义勇为,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是我们目前应做的两件事。试想:如果见义勇为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规范的定义,而见义勇为者获得政府奖励又是一种常态,人们还会质疑陈贤壮举报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吗?>>>全文·(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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