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清理官员投资入股煤矿 逾期不撤资就地免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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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5:1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南宁9月8日电 (记者刘万强) 广西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要在2005年9月15日前向所在单位申报投资入股状况,9月22日前撤出投资,逾期不撤资或隐瞒真相者,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天举行会议,具体部署开展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中共广西自治区
农立进说,近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煤矿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投资入股,公开或者暗中包庇袒护非法矿主,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 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煤矿,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8月25日,广西也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的矿井,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煤矿。 据介绍,这次清理纠正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官员,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官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官员、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官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要求,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上述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农立进要求,各单位在清理纠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煤矿职工和民众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