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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要求撤销进津费诉讼请求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01:51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赖颢宁) “进津费”官司一审以原告失败告终。前日,天津市一中院以“收取通行费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法学博士李刚要求撤销“进津费”收费依据的诉讼请求。

  天津一中院认定,由于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向李刚收取的“进津费”,开具的是带有税务章的经营性道路收费收据,因此向李刚收取通行费不是具体行
政行为。具体依据为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3]52号)。

  昨天,李刚坚称将提起上诉。他认为,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进津费”,是接受政府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性质是行政行为。

  今年5、6月份,李刚两次驾车进津,在高速路收费站被收取共40元“进津费”。7月11日李刚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收取的40元“进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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