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试行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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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02:2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记者钟蓓)领导干部婚姻变化、子女出国留学、接受大额捐赠……这些个人生活中的大事必须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日前印发了《成都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试行办法》,规定八类重大事项必须上报。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其中规定了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八大事项: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继承大额遗
《办法》还规定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办法:区(市)县党政正职、市级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法检两长和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其他市管领导干部,在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的同时,分别报本区(市)县或本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办法》指出,涉及的报告事项一般应由报告人在事前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所报告的内容,相关领导和市委组织部相关处应予以保密。对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经查实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办法》指出,除协助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外,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和市级部门组织(人事)处还要及时上报领导干部的重要情况,其中包括:领导干部出现严重病情、伤情、去世、失踪等重要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学历学位变化等动态信息;领导干部被立案审查、“双规”和重大奖惩等情况;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休假、出国(境)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