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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卖屋法院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09:48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陈齐 通讯员 区惠妍) 先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母亲,再与丈夫提出离婚,近日,不满妻子做法的苏先生将妻子和岳母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妻子与岳母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苏先生与阿珍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孕育了一子。1999年购买了佛山市禅城区平远横街的一楼房,产权登记为其妻子阿珍。但是2003年7月,阿珍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
房子过户给其母亲,并把房屋内的财物转让到岳母名下,之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夫妻双方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若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但是该房屋是夫妻的重要财产,而非日常生活所需,对于重要财产的决定,需经双方的同意。而且房屋的买方是被告的母亲,对于自己女儿的婚姻状况应有相当程度的了解,有责任尽较多的义务,亦应知道出售房屋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最后法院判决妻子阿珍与其母鉴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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