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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举证不能法院判令还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0:20 每日新报

  丈夫留下欠条妻子否认张北李晓园马新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马新】丈夫出国打工客死异乡,妻子继承亡夫遗产后,亡夫的朋友手持欠条上门索债,虽然妻子否认欠条为亡夫所写,但庭审中却不能依照法官的要求提供有效的用于笔迹鉴定的样本和检材。两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笔迹鉴定的样本和检材必须7个字以上(包括阿拉伯数字),但被告仅提供一份由其亡夫签名的文件,而
原告提供的欠条为书证原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此判令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替亡夫还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的丈夫刘某在出国打工期间死亡,其遗产由赵某和儿子继承。此后不久,刘某生前的朋友郑某手拿欠条找到赵某,郑某说,在去年4月,刘某出国急需用钱向郑某借款25000元,并许诺今年5月还清,但到期后刘某未能归还,现在刘某已经死亡,因此要求赵某还款。对于郑某出示的借条,赵某对签字是否为亡夫笔迹表示异议,郑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赵某提出对欠条进行鉴定的申请,但是赵某仅提供了一份由刘某签字的卖房房契,并未提供其他署有刘某签名的证据,因赵某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条件最后导致无法鉴定,被告赵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判令赵某返还郑某25000元。因赵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郑某提供由刘某签字的借条一张,证明刘某欠郑某借款25000元。赵某对该借条上刘某的签字有异议,应当提供该签字不是刘某本人签字的证据,赵某对此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应返还郑某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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