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严处中阳矿难相关责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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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0:20 每日新报 | |||||||||
关闭出事煤矿没收全部非法收益及设备并处以巨额罚款矿主罚款15万元并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新华社太原9月8日电山西省中阳县“9·6”特大煤矿瓦斯事故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和山西省的高度重视。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8日下午表示,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监管,无视矿工生命,顶风作案”的中阳县枝柯镇煤矿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惩。
在8日下午召开的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说,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5、10、11条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责成吕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枝柯镇煤矿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处以非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该矿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实施关闭;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10、11条规定,吕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对矿主张恩贵罚款15万元并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作出严肃处理。 另据了解,山西中阳矿难事故调查组已于7日下午成立,调查组的技术人员已经深入井下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鉴定,事故调查报告将在近日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