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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上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2:2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方芳)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本市上调部分离休干部的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

  根据通知,因瘫痪等原因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本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9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00元,但有关人员的护理费
和护理补助费不可重复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标准仍按原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执行。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享受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此通知从今年8月起执行。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还调整了无工作的去世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510元。此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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