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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杀手”凸显交通管理“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4:47 扬子晚报

  电动车被新交法列为非机动车,“杀伤力”却已直逼机动车,但目前的法律却对这一自行车道上的隐形杀手无能为力,凸显出道路交通管理上的一个“盲区”。

  6月30日下午1时40分左右,55岁的沈锦兰骑自行车从扬州市运河西路苏宁电器门前经过时,被一辆速度飞快的带人电动自行车撞倒在地。肇事者王政刚与后座的女友拨打110后,一起将沈锦兰送入武警医院,随后偷偷离去。经诊断,沈锦兰左侧几根肋骨被撞断,体内出
血,头骨被撞裂,颅内有大量淤血。经抢救,沈锦兰虽苏醒过来,但从此只能瘫痪在床。但肇事者已不知去向。

  扬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当时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经对变动现场勘验、调查,无法查证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但《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中认定肇事者的电动车后制动为不合格。交警部门表示,新交法实行后,他们已经没有强制执行权,责任认定后无法责令其先予赔偿给受害人,赔偿事宜只能由事故双方协商。

  因为和肇事者联系不上,沈女士现在只能希望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朱洪泽表示,因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按照法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即便发生当事人严重伤害后果乃至死亡,肇事者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上诉人身伤害赔偿,但是电动车没有第三者责任险,一旦肇事车主难以承担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执行时将有难度。

  电动车制动系统相当于自行车,所以速度“摩托化”后给道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我国广东一些城市已严禁电动车上路。记者采访扬州交管部门和一些法律界人士时,他们一致认为,加强电动车的特别管理已经迫在眉睫。建议应首先加强电动车出厂合格检验管理,对于超过国家规定速度标准,以及达不到制动标准的电动车,一律禁止出厂销售,同时对现有的电动车加装限速器,严禁私自提速。此外,将电动车管理纳入摩托车管理轨道,加大电动车行车安全管理,强制实行第三方责任险,实行车辆年检,以便事故发生后能多渠道解决。本报记者 汪滢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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