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凶器没用上也算持凶器抢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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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6:01 宁夏日报 | |||||||||
黑龙江省首例没有使用携带的凶器进行抢夺仍按抢劫处罚案,近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宣判。身上携带匕首,趁通讯商店业主不备抢劫手机的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6月,卢某携带匕首来到道外区一通讯商店,见只有女业主邹某一人,便让她拿出一部价值800元的波导手机,又让她拿一张手机卡试机。卢某趁邹某不备,抢过手机、手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在抢手机的过程中携带了匕首,虽然没有拿出匕首对邹某进行威胁,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卢某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据《法制日报》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