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观点专题 > 正文

南国早报:善意捐助成了“胡萝卜加大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9:02 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李文学

  “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大学本科取得学士学位”。在广西南宁就读高中的贫困学生小红,不堪承受与资助人陈先生所签订“助学合同”中的约束条款,感觉“拿别人的钱读书压力太大”,便退学不读书外出去打工了。资助人为此将她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资助金(据《南国早报》9月7日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受捐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款协议的,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按照字面意义的理解,小红无疑是违反了约定,陈的起诉合法,但是是否合情则值得商榷。

  对需要物质帮助的人而言,那些善意帮助的人无疑是可敬的。尽管法律赋予捐赠双方达成约束条款的自由,但是对其约定内容的范围没有明确限定。这个漏洞正是在这个案件得以凸现。笔者认为如果给被捐助的对象提出一些近乎苛刻的要求,哪怕是对被帮助对象将来的发展有莫大的帮助,也有超越权限扩大被捐赠对象义务的嫌疑。

  “不许退学、不许打工”或许能节约时间努力学习,但是“不许谈恋爱、必须考上大学本科”能否站住脚就不一定。

  进一步讲,这位资助人键入和小红约定了一天吃几顿饭睡几个小时觉这样的内容,而小红不遵照执行,是不是仍然有当上被告的危险?一个17岁的少女谈恋爱固然不应该,但是如果以捐赠的条件作为约束,就有无视人性尊严的倾向。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捐赠者具有多么高尚的目的,看起来都是不合情理的,因为你首先忽略了人之为人最重要的尊严,没有了尊严的支撑上大学又意义何在?而且说到“必须考上大学本科”中的“必须”,想必陈先生不了解高考体制和考试中潜在的失败概率,在这种“必须”的强压之下,只许成功不许失败,诸如“神舟五号”上天也没有这么高的成功概率吧,所以实在是勉为其难。

  如果说捐赠的物质财富是救人的“胡萝卜”,那么一些近乎苛刻的附加条款就是随时有可能抽打在被捐赠人身上的“大棒”。如果你是一个善意的捐赠者,请不要以为物质的东西就能代表一切,被捐赠者可能还需要你心理的包容和理解。这次事件无疑为捐赠行为的良性发展提出思路,那就是善意捐赠不可以成为简单的“胡萝卜”和“大棒”的粗暴堆砌,否则捐赠的结果就极可能与初衷背道而驰。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