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工有望买经济适用房 将办流动人口居住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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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04:21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赵君辉)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在城市里务工并固定居住达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应允许其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的居住保障。 居住年限尚未确定
审议中,市长王鸿举还特别要求将“不得将违章建筑物、危房和不具备条件的工棚提供给农民工居住,以保证农民工生命财产安全”写进《办法》。 据了解,具体在城里务工并固定居住达多少年限,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还没有最后确定下来。 办流动人口居住证 《办法》规定,农民工进城后,应在10日内到务工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农民工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为5年,实行每年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农民工收取或变相收取相关物品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退还,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证件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退还,并可处以每扣留一个证件200元的罚款。 不签合同可罚五千 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不发薪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至少每月一次按期足额将劳动报酬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无故克扣或拖欠、逾期不支付报酬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