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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为新旧电价“分水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10:29 兰州新闻网

  本报讯9月1日起,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以前的每千瓦时0.47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49元,此次调整以当月抄见电量为准开始执行,那么9月1日前产生的、但尚未缴费的电量,该按何种电价标准缴费呢?9月9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物价局相关部门。

  据省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本次电价调整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西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以及部分地区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有关通知,制定了初步调整方案,并召开甘
肃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听证会后,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甘肃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通知,同意从9月1日起,以当月的抄见电量为准,对全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现行每千瓦时0.47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49元,全省居民生活用电趸售价格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据了解,由于此番调整已经明确规定是以9月1日的抄见电量为准执行新的电价标准,所以对9月1日起开始抄见的电量,如果是8月份一个月产生的电量,就按新的标准即每千瓦时0.49元执行,如果是7月和8月两个月产生的电量,就采取折中计算法,即把两个月的电量进行平均,前一部分按原先的电价每千瓦时0.47元计算,而后一部分电量按新的标准每千瓦时0.49元计算。简而言之,就是以8月份为“分水岭”,8月份及其以后的电量执行新的电价标准,而8月份之前的电量执行原先的电价标准。如果市民在执行过程中,还有其它疑问,可以随时拨打物价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12358详细了解具体计算方法。

  作者:记者韩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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