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法院将实行审鉴分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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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10:34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9月9日讯(记者栾磊通讯员刘昌杰)今年10月1日起,为青岛法院服务了近20年的司法鉴定体制将发生重大变革。记者从今天在市中院召开的全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全市法院届时将正式把这一工作交付给社会机构,法院对其行使管理职能。 鉴定机构入册管理
据介绍,随着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司法鉴定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决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确立了审鉴分离制度,加强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为建立公正、中立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保证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决定》实施后,法院不再拥有自主鉴定的职能,大量的司法鉴定案件都将委托到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法院对此实施管理。 法院碰到需要委托检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或者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司法技术工作时,将统一移送司法技术部门处理。根据《决定》规定,司法技术工作在委托社会机构时将采劝专家机构名册制度”,也就是说,所委托机构都在司法部门挂了号的鉴定中介才可以进行审鉴工作。 鉴定人须持证上岗 法院对于申请接受委托从事司法技术工作的社会专业机构或专家,将通过集中的事前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名册,供选择。 根据规定,自愿申请入名册的社会机构和专家,应当具备执业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和业绩,无违法违规记录。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录用。 有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应该先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资格证。法院将在此基础上,选择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机构入册。 鉴于目前社会上此类机构鱼龙混杂,法院将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度,不具备较强的物质技术条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坚决不让进入鉴定机构。鉴定人也要持证上岗,只有经过有关培训,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证的人员才被允许从事该工作。今年法院将对入册社会中介结构从事法院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和鉴定程序规范培训,培训合格者发给司法鉴定资格证。 鉴定有误法院纠正 今后,凡是诉讼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司法技术管理机构会及时通知鉴定人员出庭,经过庭审发现鉴定结论错误或有缺陷的,法院会及时纠正。 汇编入册的机构和人员都由法院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该机构受理司法技术工作和定期审核的情况,对不履行义务,违反有关规定、尤其是不按规定履行鉴定人出庭义务的机构和专家,法院会将其淘汰出名册。 就有些市民担心的以后做伤情鉴定出现不便的问题,市中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社会上的鉴定机构还没有建立健全,短时间内可能会有所影响。为此,法院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建立法医鉴定机构,同时法院将对新成立的机构进行必要的扶持和指导,争取尽快弥补法院退出法医鉴定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