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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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00:4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除规定的学费、住校生的住宿费、代收代管费用之外,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记者昨天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日前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要求,除规定的学费、住校生的住宿费、代收代管费用之外,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接受学历教育的住校生住宿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同类公办学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者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应当提供指定的专业机构制作的成本及费用调查、测算报告。按照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学历教育的分类,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主要体现公益性,其他阶段学历教育要体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执行。《通知》还就涉及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其他事项做了规定。 (汪雷)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