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法放权给基层法院民诉案标的标准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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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01:53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通讯员 郭春雨 王钰 刘佳民 张大治 记者 苗颖) 昨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长春市所辖县(市)基层法院可受理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诉案件,吉林市所辖县(市)基层法院受理范围在200万元以下,标的上限分别比过去增加一倍。 9月1日起,省高法制定新的《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正式实施,相应提高基层法院受理一审的金额标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民诉案件标的 1.长春市市辖区为150万元以下,长春市所辖县(市)为300万元以下。 2.吉林市市辖区为100万元以下,吉林市所辖县(市)为200万元以下。 3.四平、通化、松原市市辖区基层法院和延吉市人民法院为80万元以下;除此以外的延边、四平地区、通化地区、松原地区其他基层法院为150万元以下。 4.白山、白城、辽源市市辖区基层法院为60万元以下;除此以外的白山地区、白城地区、辽源地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为100万元以下。(注:基层法院不包括林区基层法院)(新闻编辑:曲兆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