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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法放权给基层法院民诉案标的标准增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01:53 新文化报

  本报讯(通讯员 郭春雨 王钰 刘佳民 张大治 记者 苗颖) 昨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长春市所辖县(市)基层法院可受理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诉案件,吉林市所辖县(市)基层法院受理范围在200万元以下,标的上限分别比过去增加一倍。

  9月1日起,省高法制定新的《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正式实施,相应提高基层法院受理一审的金额标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涉外(朝鲜和韩国的案件除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一审标的为不满2000万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的一审标的金额为不满2000万元。省高法受理的一审标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民诉案件标的

  1.长春市市辖区为150万元以下,长春市所辖县(市)为300万元以下。

  2.吉林市市辖区为100万元以下,吉林市所辖县(市)为200万元以下。

  3.四平、通化、松原市市辖区基层法院和延吉市人民法院为80万元以下;除此以外的延边、四平地区、通化地区、松原地区其他基层法院为150万元以下。

  4.白山、白城、辽源市市辖区基层法院为60万元以下;除此以外的白山地区、白城地区、辽源地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为100万元以下。(注:基层法院不包括林区基层法院)(新闻编辑:曲兆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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