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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02:41 山西晚报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5号国务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10日受权发布这个条例。

  条例明确,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
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条例在附表中列示了胡椒醛等12种易制毒化学品为第一类;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等为第二类;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等为第三类。

  条例强调,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违反规定、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原料与设备,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张保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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