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计价器失准最高罚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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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08:10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黄天宇)根据《重庆市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使用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日起,出租车计价器失准仍继续营运,将被处以最高2000元的罚款。 据了解,出租汽车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者顶灯发生故障的,不得营运载客。如出租汽车计价器损坏、失准仍继续营运或擅自启封、改变计价器准确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依法获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的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私自安装者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