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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签令公布《条例》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10:59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记者田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5号国务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10日受权发布这个条例。

  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条例明确,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3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条例在附表中列示了胡椒醛等12种易制毒化学品为第一类,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等为第二类,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等为第三类。

  条例强调,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条例明确,国家奖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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