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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仲裁将获得关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15:58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出台相关文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时效从宽、预约开庭、费用减免、弱势指导,体现“有利”原则……

  本报讯记者 马汉青报道:对劳动仲裁时效可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减免仲裁费……记者昨天获悉,广东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约占全国的1/4,为了合法公正、及时快速解决劳动争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快劳动
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体现出诸多有利劳动者的仲裁原则。

  据悉,为提高办案效率,该意见体现出“四快”:

  快立———通过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管辖规定、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受理,随到随立案;

  快调———通过实行调解前置程序,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对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可先行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可持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

  快审———实行答辩期征询制度。对当事人自愿减少答辩期间的,劳动仲裁机构可在答辩期满后组织开庭;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须答辩期间的,劳动仲裁机构可立即组织开庭;

  快结———对简单案件实行当庭裁决、对普通案件保证在60日内结案、对3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争取在15日内结案;通过对拖欠工资和医疗费的案件实行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确保劳动者的生活、生存和其它合法权益。

  引人关注的是,为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该意见体现了诸多有利于劳动者的仲裁原则:

  时效从宽———劳动仲裁时效可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对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预约开庭———对劳动者当事人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到庭参加仲裁的,经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实行预约开庭,调整原定开庭时间或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安排仲裁庭审。

  费用减免———劳动者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对符合条件者减免其仲裁费;对符合条件未申请减免仲裁费的,应当告知劳动者并指导其办理相关减免仲裁费手续;对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有关经济困难或其它证明者,可给予适当延缓期限。

  弱势指导———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可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对劳动者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在涉及经济赔偿和补偿争议的仲裁申请中,所提请求标准低于实际应得标准、或请求数额不足的,应按照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原则,裁决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有关待遇,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2002年至2004年,广东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8.7万件,涉及劳动者44.9万人,涉案标的41.5亿元,案件年增长率达13%,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约占全国处理案件总数的1/4。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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