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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录取通知书迟到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0:13 现代快报

  据新华社电10年来,命运与江西省新建县的邓勇开了一个玩笑。一份本应在1995年收到的录取通知书竟在路上“跋涉”了10年。命运充满黑色幽默

  1995年7月,邓勇在江西省新建二中复读并参加高考,分数为508分,然后按规定填写了高考志愿书。直到当年高考录取工作全部结束,邓勇仍然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

  1995年秋,邓勇再次在新建二中复读,并使用新建二中为其补办的假档案参加了1996年7月的高考。这次,邓勇以410分的成绩被江西省兵器学校录取。1999年8月,邓勇毕业分配至一家国营小厂工作,后来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下滑,2001年邓勇下岗,经济十分拮据。

  2004年10月,邓勇和几个同学聚会。闲聊中,邓勇才知道一位同学考了507分都被录取,而自己508分却没有录取。于是,邓勇来到江西省高招办查询。果然,省高招办录取花名册中写着:“邓勇已经被江西省化工学校录取。”随后,邓勇前往江西省化工学校查询,发现自己的档案已经在省化工学校档案室内尘封了10年之久。

  邓勇很气愤。他首先找到江西省高招办,省高招办相关负责人告诉邓勇,1995年该办在邓勇考得508分时,由于其填报的第一志愿没有上线,将邓勇调配到了江西省化工学校。

  在江西化工学校学生科的1995年录取名册中,邓勇找到了自己的名字。

  得到省化工学校“通知书已经寄给了新建县二中”的说法后,邓勇又来到新建县第二中学。在新建县二中,邓勇得到的答复却是:学校没有收到省化工学校寄出的录取通知书。

  在高考录取工作中,录取通知书都是高校填发并以挂号信的形式在邮局统一发放的。那是不是在邮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呢?邮局的答复是,按照南昌市邮政管理条例的规定,邮局的投递记录只保存两年,也就是说,1997年记录就被销毁了,已经无从查找。起诉索赔不能如愿

  2004年11月,邓勇把江西省高招办、新建二中和化工学校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其复读、自费委培的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6万元。

  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化工学校不能充分证明原告的录取通知书已经寄出和寄往何处,同时至今未办理退档手续;新建二中作为原告毕业及复读的学校,知道高考的有关章程,却在发现原告的学生档案不见时,为原告补办假档案;高招办负责招生录取工作,不负责录取通知书的填发,对此事件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由于推迟一年入学,造成邓勇推迟一年就业的经济损失,可根据当年省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数据酌情计算,故判决被告新建县第二中学、江西省化工学校分别赔偿原告邓勇经济损失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一审宣判后,新建二中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5年7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虽然此案终审判决将择日宣布,而即使一切尘埃落定之后,对造成这一事件各环节中出现的漏洞却令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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