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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平台:3万元赔偿不敌“采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2:3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窗梯挡住光线,贵州住户朱成林为讨“采光权”,两年内三上法庭。一审获赔3万元,但他拒绝接受赔偿,声称“要光线不要钱”,目前此案经贵州省检察院抗诉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9日重新开庭审理。据悉,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曾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因分歧太大,调解失败。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事件回放

  2003年8月26日。贵阳市某中学教师朱成林发现,市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他的商用房窗户外修建楼梯,楼梯挡住了窗户的采光。为此,朱成林以通达公司违法修建楼梯,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贵阳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送交了紧急报告,此后,通达公司暂时停止了施工。

  2003年10月22日,通达公司以给新华路派出所装修门头为由,向贵阳市规划局申领规划建设许可证,并于当月27日恢复施工。第二天,朱成林又向贵阳市规划局递交了紧急报告。2003年11月3日,市规划局对通达公司下达了“建筑工程停工通知书”。但通达公司继续施工,直到将楼梯修好,并在未经朱成林同意的情况下,在朱成林的窗外安装了铁栅栏。

  一审获赔3万元

  2003年11月10日,朱成林将通达公司告上法庭,南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通达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该公司是受南明公安分局的委托,为公安局出警方便和群众办事方便,经贵阳市规划局下文批准对新华派出所门头进行改造装修的,门头装修包括楼梯的建造。修楼梯后,对原告朱成林的房屋采光确有一定影响,但考虑到周围群众的安全,通达公司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人南明区公安分局辩称,新华派出所门头改造装修,包括楼梯的修建均有合法手续。而原告朱成林已将房屋租给别人作仓库使用,其使用权已转让给了承租人。通达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侵害,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的采光。

  南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通达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朱成林经济损失3万元,第三人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一审宣判后,朱成林表示,他的要求是对方停止侵害,拆除楼梯,获得正常的采光。这个判决没能满足他的要求,朱成林决定上诉。2004年5月,贵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被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论理应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但是,考虑到通达公司是受南明区公安分局的委托,对新华路派出所进行门头改造装修是为了方便周边群众报警和公安民警的出警,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并非出于狭隘的部门利益,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省检抗诉

  终审判决后,朱成林不服,向检察机关提起了申诉。贵州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贵阳市中院的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省检察院认为,该案中,新华路派出所租用的办公用房靠彭家巷一侧,且新华路派出所的车辆均由彭家巷进出。而通达公司为新华路派出所门头进行的改造装修,紧挨着新华路一侧与朱成林房屋相邻,其建筑物第一层均为门面,二层为办公房或商住房,并非该派出所租用。该案中,贵阳市规划局下达了“停工通知书”,通达公司却置之不理,强行施工直到完毕。检察机关认为,生效判决对该工程的违章性已经确认,却又对违章工程认可了。省高检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抗诉书后,要求贵阳市中院重新审理此案。

  8月9日,贵阳市中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南明区检察院派出检察官支持抗诉。法庭上,原告朱成林认为,彭家巷经常堵车,那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并不能成为修建楼梯的理由。被告方代理律师则认为,修建楼梯是为了方便出警,现在新华派出所已买下了原来租用的办公房。第三人南明分局委托代理人称,原告朱成林已将二审判决的赔偿款3万元收下。朱成林辩称,自己收下赔偿款,并不是因为自己对判决表示赞同,而是因为判决书生效,自己只能被“执行”而已。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主持两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失败。

  “采光权”一案在贵阳市引起较大反响。有市民认为,方便出警和群众报案,值得称道,但作为执法部门,凡事先要想到“法”,门口修个违章建筑,这怎能是执法部门的形象呢。

  贵州大学法律系魏红副教授则认为,此案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说法。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告的采光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被告称为公安机关修建的楼梯是为了方便出警,从法制角度来说,法律所追求的是当较大多数的正义可能损害少数的正义时,法庭考虑的应该是整体的利益。但从此案中,我们看到,派出所修建这座楼梯在法律上的依据较弱,而法院对“这座楼梯是否是民警出警的惟一通道”的认定,将是此案判决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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