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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外汇资金可投资境外股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3:21 舜网-济南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记者 毛晓梅)中国保监会11日对外宣布,保监会积极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这是在去年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关于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的又一重要文件,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步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细则》分总则、申报管理、品种管理、协议管理、投资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
七章。引人关注的是,《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可以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10%),并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

  《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这类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一级市场申购包括配售、定向配售和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同时在投资比例上,《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的总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达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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