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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命丧车轮下:父亲千里奔波寻真相(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3:22 山西晚报

  

女儿命丧车轮下:父亲千里奔波寻真相(图)

  赵宝柱从大同人保公司拿到的那份假《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起交通肇事事故,却出现了两份不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件关系人命的骗保案,却成了一笔不了了之的糊涂账。女儿命丧车轮下,父亲千里奔波寻真相———事故谁
之过?骗保谁来管?

  ■交通事故:花季少女车轮下丧生

  9月5日上午,文水县宜儿乡旧城庄村的赵宝柱坐在记者的对面。他所说的事是从近一年以前开始的……

  2004年10月11日中午,文水县一户农家小院内,16岁的赵雅丽正要出门去上学,父亲赵宝柱追了出来,往她的包里塞了一个塑料包裹的东西,那是一块月饼。赵宝柱做梦也没料到,他和女儿这次再平常不过的分别,竟然成了生离死别———

  “事是下午6点10分出的,我到的时候,现场都清理了,除了一摊血就是一群人。周围的人说,车撞的是一个女的,当场就死了,模样认不出来了,能看出是穿着牛仔裤、运动鞋,包里还装着一块月饼。我当时已经觉得八成就是我家雅丽了……”说到这儿,赵宝柱哽咽起来。

  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一栏这样记述:

  2004年10月11日18时10分许,李建刚驾驶晋B28622号江淮货运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武杨线旧城庄村道路口时,恰有同向骑自行车的赵雅丽由北向东左转弯,避让不及发生碰撞推轧,致使赵雅丽当场死亡,自行车受损肇事。

  这是赵雅丽之死的规范说法,事实并不复杂。但这仅仅是个开始。

  ■责任认定:死者居然负同等责任

  2004年10月28日,事情发生19天后,死者赵雅丽的叔叔赵晋旭代表哥哥赵宝柱在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

  在这19天中,涉事的人们互相之间究竟做了些什么样的交涉,由于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已是无从查证。但是,这份经过19天的努力才确定的《事故认定书》,在事后引发了许多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一栏,它的内容是:

  李建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赵雅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一款中第六十八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赵宝柱说:“我们家的人当时就说这样的认定不公平,我女儿为什么还承担一半的事故责任?我们都是农民,对交通事故的法规条例无知无解,不理解也得签字,因为不签字就不能调解,不调解就得打官司,我们打不起官司。况且,处理事故的交警说,认定是认定,赔偿按全部责任赔偿。”10月29日,涉事双方又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签字,约定由肇事司机李建刚支付赵雅丽家属5万元人民币赔偿。

  ■疑问重重:事故认定是否公平

  将近2005年春节的时候,赵宝柱拿到了全部的赔偿金。逐渐从悲痛中解脱出来的赵宝柱已经能够清醒地审视整个事件的过程。由于始终对事故处理持怀疑态度,他买回相关的法律书籍反复地看。学法使得赵宝柱越来越相信:“按照新《交通法》的规定,我家孩子怎么也不应该和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他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

  肇事司机和死者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存在问题?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亮说:“这是集体研究决定的。”“集体研究”的决定究竟包含什么样的意思,是有问题还是没有问题,李亮没有说,并且拒绝再谈论下去。

  对于同样的问题,文水县公安局局长张来照从程序上进行了解释:“现在,调解已经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选择不调解处理或者对调解不满意,都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张局长说,新《交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么规定的,他也并不清楚,记者提出,假如事故责任认定被确认“不公平”,交警部门需要负责吗?张局长的回答是不需要负责。

  在接受记者咨询时,省交警总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简略而又谨慎地发表了看法:“在没有看到详细资料的情况下,我不敢妄下定论。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死者和肇事司机负有同等责任,这是极不可能的,具备负同等责任的条件,在新《交法》上的规定是相当苛刻的。”

  ■死者父亲:冒险揭穿一个“骗局”

  2005年4月,赵宝柱想到了一个好办法:撞死雅丽的车是大同人卖给文水人的,保险还在大同上着,看看保险公司怎么赔付的,也许能解除怀疑。4月16日,他前往大同市,花500元委托一名律师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同分公司进行调查。律师回来时,把两份调查资料给了赵宝柱,但是,其中并没有赵宝柱想要的东西。

  第二天,赵宝柱亲自来到保险公司。他幸运地看到了存在保险公司电脑上的理赔资料,该公司赔付肇事车主4.05万元。一个重大的发现令他十分震惊,保险公司保留的《事故认定书》和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自己的竟然不一样:司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他立即把这一情况告诉了操作电脑的小伙子,一个经办这起理赔案的女职员被叫过来,她说“不可能是我办错了”,她让那个小伙子去叫领导来。赵宝柱就站在柜台外等着,没想到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我在保险公司的大厅里等着,一会儿,有两个男的过来问我,你是文水来的?我说是。两人就把我连拖带拉地往外弄,一边还说,你想干啥呢?5万块钱给了你没有!给了你还来这儿干啥!我被拖进了一辆门口停着的黑色小轿车里。我原来以为他们是保险公司的人,后来才知道不是。”困在车里的赵宝柱灵机一动,说自己在大厅里还有东西,两个男人又紧随赵宝柱再次进入大厅。赵宝柱心想:看来不能再呆下去了。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手里取回自己提供的资料,赵宝柱设法逃了出来。

  从大同坐汽车急匆匆地回到省城太原,赵宝柱把这件事反映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概在半个月后,赵宝柱在文水家里接到了大同人保公司的电话,大同人保公司向他致谢,感谢他揭露了一次“骗保”的行为,4万元的保险理赔款追回来了。当问到有什么要求,赵宝柱提出,希望能得到肇事车主提供的那份《事故认定书》。这样,赵宝柱得到了另外一份《事故认定书》的传真件。传真件显示,肇事者给保险公司的那份《事故认定书》上盖有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章,并且伪造了赵宝柱的签名。

  ■公然骗保:竟能逃脱法律惩罚

  大同人保公司保留的那份《事故认定书》是真是假?

  文水县公安局张来照局长说:“那就是假的。”既然是假的,那么对造假者采取了什么措施?张局长的答复是:文水县公安局认为,造假者是大同人,他的违法行为也发生在大同,这件事应该由大同市的公安部门来查处,文水县公安局要做的事是查清那份假的《事故认定书》是否为文水县公安交警内部人员所为,经调查认为不是内部人干的。交警大队的章被伪造,文水县公安局把这件事向大同市的同行移交或者是请求协助调查了吗?答案是没有。

  9月6日,记者致电大同人保公司,提出采访晋B28622号车“骗保”一案。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但是,他在电脑上查询的结果是,晋B28622号车在文水的肇事依然是“正常理赔”。

  几经周折,记者要到了该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陈(音)主任的手机号码。电话接通了,陈主任的答复是,《事故认定书》是假的,保金确实已经如数追回,只是在电脑系统上没有显示。他们这件事也没有报案,公司没有受到损失就达到目的了,骗保的毕竟不多。

  记者问,那这个事就这样不了了之了?陈主任说:是。

  用来骗保的《事故认定书》是真是假,文水县公安局与大同人保公司的答案都是“假的”,可如何认定的,做了什么样的技术鉴定后才可以断定这是一张假《事故认定书》?没有人来说明。

  “一起涉嫌伪造交警队的大英伪造他人签名、诈骗4万余元人民币,且已经形成事实的犯罪行为竟然能轻而易举地逃脱法律的惩罚!一件疑点明显、人命关天的交通事故认定竟然能轻易过关!我不相信这个事真的会就这么了结。”赵宝柱说。

  本报记者胡增春文/图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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