沱江特大污染事故案一审判决:六名责任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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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3:26 山西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9日对涉及2004年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和青白江环保局的6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宋世英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2004年2月至4月期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
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俭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忽视环保安全,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对川化公司的排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宋世英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违反相关的工作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中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达1569余万元,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除上述两人外,锦江区人民法院还判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贵鑫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环安处处长何立光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青白江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明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判处青白江区环保局环境监理所所长张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