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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应有权决定是否与男性同龄退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3:29 舜网-济南时报

  □杨 涛

  正在四川大学攻读法学研究生学位的李昊,将为其母亲代理一起全国罕见的劳动仲裁案:其母亲周女士原是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市支行出纳科副科长,由于年满55周岁,单位令其退休。周女士认为自己足以胜任目前的工作而不服单位的决定,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与男性一样享有60周岁退休的权利,并称单位的做法属于退休歧视,违反宪法(9月11日《新京
报》)。

  按照现行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年满55周岁,是妇女的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从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市支行的决定并没有错。但是,李昊申请劳动仲裁仍然非常有意义。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末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适应当时需要,考虑到女性的生理状况,为保护妇女的权益而制定的。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女性健康状况、文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女生达609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45.7%;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也已达到近40%;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更使女性的家庭负担大大降低……所有的这些使得男女平权的基础发生了动摇和改变,男女平权应当倾向于从男女生理的无差别来强调妇女权益的保护。

  8月28日通过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但是这一法律并没有对妇女具体的退休年龄作出规定。不过,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旨意、对妇女权益进行保障及世界女权保护的发展轨迹来看,在退休年龄的问题上,应当承认妇女有权选择是否与男性同等年龄退休。因为,相当一部分的女性到50岁后,身体还很健康,孩子不用操心了,业务能力成熟了,进入人生“第二个黄金期”,可以大展拳脚了,“一刀切”容易造成学历越高、工龄越短、退休金越少等浪费人力资源和侵犯妇女权利的情况;而有的妇女却因为家庭、身体、个人等多方面原因,巴不得早点“捱完工龄”领退休金。

  因此,从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来看,应区别对待,将选择权交予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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