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综合税率7.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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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7:19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胡晓)我市个人房屋出租的综合税率已调整为7.35%。市地税局日前明确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具体问题。 针对最近开展的“房产税”等地方三税清查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市地税局首次作出明确答复。关于市民最关心的个人房屋出租,其中特别指出,由于涉及多项税种而设立综合税率,减去今年三月起已停征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个人房屋出租的综合税率统一调整为7.35
另外得到明确的还有,承租人将租住的国有公房转租的,应比照个人房屋出租的规定征税;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改变用途的,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或土地权属不明确的),应由实际使用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