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外汇资金允许投资境外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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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7:33 黑龙江日报 | |||||||||
中国保监会11日对外宣布,保监会积极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根据《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允许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 《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这类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
另外,《细则》还首次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并对这些品种的信用等级和投资比例进行了规定。结构性存款的比例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5%;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比例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20%。 (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