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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捐赠”让人不服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7:47 大众网-齐鲁晚报

  9月11日《楚天都市报》报道,9月10日,600名贫困大学生收到了武汉市公安局送给他们的新学年礼物———600辆无主自行车。今年以来,武汉警方收缴的被盗、来历不明的自行车中,有600辆无法找到失主,警方决定将其捐给贫困大学生。自2003年以来,已有1500余名贫困大学生获得了这样的捐赠。

  武汉市公安局举办这一活动的初衷无疑是好的,然而,把无主的自行车送给大学生
,真的能够叫“捐赠”吗?

  首先,我们要弄明白“捐赠”的含义是什么。按人们的通常理解,捐赠是指“无偿把自己所有的东西赠送给他人”,“送出的物品是自己的”是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捐赠”的前提条件。但送给贫困大学生的600辆自行车,却是武汉市公安局收缴上来的,决非他们自己的东西,因此显然不能叫作“捐赠”。

  其次,警方有权这样处理收缴来的物品吗?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私自处理。因此,武汉警方对这600辆自行车只有暂时的管理权,却无权将其捐赠。警方如果要对这些自行车进行处理,必须先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财政返还手续。

  再者,退一步说,即便警方办理了相关手续,也不能说成“捐赠”。因为此时这些自行车属于财政返还,所有者是国家,而非某个部门,武汉市警方只是这一捐赠行为的执行者。

  据报道,武汉市公安局开展这一活动已经有三年了,似乎已经成了一个“保留项目”。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警方不该将无主自行车送给贫困大学生,而是说,如果以后再搞这样的活动,不但要办理相关手续,而且应该用词准确,并向社会说明白送出去的东西究竟是谁的。

  朱慧松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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