沱江水污染事故责任人被定罪 环保局副局长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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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7:5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9月12日电中国青年报报道,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9日对涉及2004年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和青白江区环保局的6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俭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宋世英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 2004年2月至4月间,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给成都、
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俭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对川化公司的排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宋世英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未能及时有效地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闵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