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具体经办做出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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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8:41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璐实习生赵霞)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本市对《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具体经办做出了规定,对生育保险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处理做出了具体要求。 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参保前已完成生育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尚未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由生育
在参保当月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医疗费用和按规定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标准直接向社保分中心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生育保险实施后,职工从未参保单位调入已参保单位,在原单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职工自调入已参保单位之日起,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实施后,职工从已参保单位调到未参保单位,调动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已休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计发。调动以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由原单位负责及时办理申报结算。 已参保单位退休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发生的费用,经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支付。 伤残女职工在领取伤残补助金期间生育的,被评为1—4级伤残的,按规定标准计算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伤残津贴数额的,由所属社保分中心将高出部分拨付给用人单位计发。被评为5—6级伤残的,由所属社保分中心按规定标准将生育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计发。生育津贴高于伤残津贴部分,由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给职工个人。按照规定,企业破产时已为女职工预留生育保险费的,其女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支付。 |